5.3 砌体弓突、倾斜


5.3.1 当砌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对该构件或相关联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:
        1 砌体弓突(凹度)程度超过100mm;
        2 砌体风化、剥落、疏松、块体截面削弱15%及以上;
        3 砌体的高厚比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》GB50003的规定值;
        4 多层房屋倾斜量每层超过层高的15‰或30mm,或超过全高的7‰或50mm。
5.3.2 砖石墙体弓突,宜将弓突部分全部或局部拆除重砌。
5.3.3 墙、柱风化剥落,导致有效截面削弱的部位,应重新验算高厚比。
5.3.4 砌体高厚比超过规定值,可采取拆砌墙体增加墙体厚度、钢筋混凝土面层补强、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补强、增设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扶壁柱补强等措施。
5.3.5 非承重的墙体,当倾斜大于7‰时,可拆除重砌。

 
条文说明
5.3.1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JGJ125确定,其中砌体高厚比β如有增大,势必引起构件的承载力明显降低,故本条第3款规定当砌体高厚比β大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值时,需进行承载力验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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